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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3]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15
实施时间: 2013-1-15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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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12]210号)的通知要求,针对春节期间案件多发的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护野生动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坚决查处,切实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抓好、抓出实效。
  二、全面开展清查,规范经营行为。要集中执法力量,迅速组织开展市场清查,突出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易发、多发地区,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区域,突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等场所,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极其制品的监督检查,严查经营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和经营资格,对在市场销售的林蛙、野猪等野生动物的,必须出具有关单位的养殖许可证明,否则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加大案件查办,严查违法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严查重处,认真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销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获的重大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曝光,威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消费维权,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对举报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要迅速予以查实和处理。积极配合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加强工作指导,落实管理责任。要以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活动为契机,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对于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严格审查经营资格;对于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林业、交通、海关等部门,强化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及时互通信息,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工作中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工商机关,各单位要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于2月28日前上报省局市场处,联络人:娄艳,联系电话:0451-84651346,IP:88515,电子邮箱:louyan918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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