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4-2-21
实施时间: 2014-2-21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09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8月26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8月25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8月26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2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初裁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7/18
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6/30
关于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变更英文名称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2/6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6/8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8/22
关于2015年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情况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20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7/21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进口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5/10
关于荷兰艾维贝合作社公司适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反补贴税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12/15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