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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青发改函[2013]26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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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继续核定青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青国土资函〔2013〕30号)收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以来,对于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矿业权交易收费行为,优化配置矿产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让、转让成交金额在5001万元至10000万元(含本数)的,费率按1%执行;出让、转让成交金额在10001万元以上的,费率按0.5%执行。
  二、出让、转让成交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费率,以及矿业权咨询服务费等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照我委《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函〔2011〕2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报我委审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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