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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价格[2013]71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15
实施时间: 2013-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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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价格评估机构:
  为切实加强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评估行为,有效促进价格评估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革委第32号令)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价格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革委第33号令)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等有关条款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全省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3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所有从事价格评估,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执业的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
  三、检查方式
  1、各价格评估机构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内对执业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并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局。
  2、对各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自查上报情况进行核查。
  3、省发展改革委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进行实地检查和抽查。
  四、检查内容
  (一)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按照“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执业要求,是否存在越级受理及超范围执业情况;
  (三)价格评估机构是否按有关程序规范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四)价格评估机构服务标准、业务质量、收费标准、内部管理等相关情况;
  (五)价格评估机构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此次检查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收费标准等要求对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超范围执业、提高收费标准、出具虚假价格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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