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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9
实施时间: 2013-7-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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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在原有38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汽车发票、公路客运发票等16种规格的普通发票。现将有关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选择使用(已经取消手工普通发票的盟市不再使用)。金额版有佰元版和仟元版两种。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中的货物运输、市内公共交通业纳税人选择使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
  (四)内蒙古XX市(盟)公路客运发票(机打):交通运输业中客运业务纳税人选择使用。
  (五)内蒙古XX市(盟)公路客运发票(定额):交通运输业中客运业务纳税人使用。金额版有(1-50元)、(51-100元)、(101-150元)、(155-400元)四种。
  (六)内蒙古XX市(盟)出租汽车发票(机打):交通运输业中的出租汽车行业(不含汽车租赁)纳税人选择使用。
  (七)内蒙古XX市(盟)出租汽车发票(定额):交通运输业中的出租汽车行业(不含汽车租赁)纳税人选择使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六种
  具体普通发票种类及规格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附件1)。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的衔接使用
  (一)交通运输业
  1.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普通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客运业务使用内蒙古XX市(盟)公路客运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租汽车运营业务(不含汽车租赁)使用内蒙古XX市(盟)出租汽车发票;市内公共交通业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根据业务范围选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三)特殊行业的普通发票使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177.8mm六联普通发票)。
  内蒙古管道运输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177.8mm三联普通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申请印制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文件要求,到自治区国税局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税机关批准的样式和数量,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自行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国税机关公告的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及时修改打印软件,以确保顺利实现领购、开具国税系统普通发票。
  四、普通发票的开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按规定通过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特殊行业除外)。
  考虑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使用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进行升级,通过增加普通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将“营改增”纳税人逐步纳入网络普通发票推广范围。
  纳税人开票量较大、使用自行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将开票软件名称和软件说明按有关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选择使用自行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同时通过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接口方式定期(量)报送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五、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红,在紫外线光源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图形呈橘红色。
  (二)水印文字为“内蒙古国税”,用手触摸,水印文字表面有凸凹感,在自然光下观察水印文字颜色亮于底色,透光观察水印文字为黑色。
  (三)防伪安全线为金属线,埋入发票纸的方式为开窗式,金属线上印有镂空文字“内蒙古国税”,透光观察时防伪安全线开窗区域颜色比底色透明白亮。发票从安全线处撕开,可以看到金属线。
  (四)除手工填开的发票外,其它普通发票都有防伪信息码。
  (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www.nm-n-tax.gov.cn,查询普通发票真伪。
  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附件2)、《“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附件1)选择使用普通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具体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等,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本公告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doc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doc
  3.“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9日

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doc    
“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doc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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