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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桂价费函[2013]13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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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涉及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中含有废气排放(、HC含量、烟度)检测内容及相应收费标准。目前,从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审批收费的项目中,主要包括制动性、转向操作性、废(尾)气排放等检验项目,可见,尾气检测已包含其中。在收费管理上,我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管理。即隶属公安交警管理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汽车每车次100元,摩托车每车次60元,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当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程度、检验成本和缴费者承受能力制定。
  二、国家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及收费项目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规定,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他检测机构不得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性的尾气检测并重复收费。
  基于上述,如无法律法规设置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收费项目,则机动车尾气检测站不得收取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费。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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