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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3]8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1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工程预决算审计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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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9月11日

相关附件: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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