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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综合年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3]6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7
实施时间: 2013-6-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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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南铁、中央驻桂等有关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
  为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清理收费及换发《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决定自2013年7月8日起,对区直、南铁、中央驻桂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执收情况进行综合审验(下简称“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不含民办幼儿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和具有价格属性或价格延伸服务的收费),应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发《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各有关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二)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等乱收费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的名称、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范围等实际执行是否与《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内容一致;《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四)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是否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进行公示;有无转借、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六)收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核算范围,是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支出的;
  (七)是否按规定申领《税务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年审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3年7月8日—7月26日
  (二)地点:区直机关后勤人员培训中心三楼(南宁市星湖路39号大板二区内)
  联系电话:0771-5879830或5860414转3315。
  四、年审时间安排
  各收费执收单位要按要求准备好年审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年审(各收费执收单位具体年审时间请登陆“中国收费管理网”网址:下载专区下载《2011-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2011-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未列出的单位,可致电查询本单位参加年审的具体时间)。
  五、参加年审时需提交的材料
  各收费执收单位年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三)2011年度和2012年度收费票据存根,相关会计凭证及帐簿、报表。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发票领购簿》。
  (五)《2011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情况表》和《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情况表》各一份,登录“中国收费管理网(网址:)下载专区”下载。
  (六)收费公示牌(栏)电子照片。
  六、其他事项
  (一)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可以暂时留存《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账册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给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二)年审合格的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在《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上盖章;年审不合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继续审查,在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向社会收费。
  (三)对年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收费单位要切实做好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我局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逾期送审的,自治区物价局不予补办年审,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审及年审不合格的单位,《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向社会收费。
  (五)服务性收费年审不收取年审费用。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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