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等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电[2013]1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6
实施时间: 2013-3-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1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最近,网络上出现国家即将提高管道天然气价格的不实报道,引起外省部分地方消费者出现恐慌,发生管道天然气排队购气现象。为稳定天然气价格,引导用户理性消费,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自治区物价局未接到国家发改委提高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且若提高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价格主管部门也会事先按照法定的定价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各地必须高度关注本地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认真做好动态监测,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当地城市燃气公司大力组织气源,确保市场供应,满足居民用气需要。
  三、各地要加强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短斤少两、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四、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宣传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告诫广大群众不要轻信谣言,引导群众理性消费,确保当地用气市场的基本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3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赣发改商价[201 2014/8/15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 哈价发[2013]30 2013/9/1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补 琼价价管[2013] 2013/2/5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哈政发[2012]1号 2012/3/27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市价字[2006]15 2006/12/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 青价格[2014]51 2014/9/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 闽价商[2015]22 2015/7/1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 苏价工字[2013] 2013/9/29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商[2008]50 200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