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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格[2013]5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29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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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含315千伏安)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
  三、以上措施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工作,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物价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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