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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调整全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格[2013]1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2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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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为促进全区污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格〔2013〕65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全区污水处理企业,可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鉴于在执行过程中各地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确保污水企业正常运营,经研究,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条件和申报程序等有关问题进行重新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条件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要与污水处理率、出水化学需氧量(D)、氨氮浓度的考核指标挂钩。近期三个月及以上,设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率达到80%及以上,县级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率达到60%及以上,出水化学需氧量(D)、氨氮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处理企业,可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率、出水化学需氧量(D)、氨氮浓度的考核指标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不得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一)除南宁、柳州和桂林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外,另外11个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0.1元/立方米,由现行0.90元/立方米提高到1.00元/立方米;各县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0.20元/立方米,由现行0.80元/立方米提高到1.00元/立方米。
  (二)设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率达到90%及以上,县级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率达到80%及以上,同时,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的考核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提高0.10元/立方米。
  (三)污水处理企业对污泥进行脱水后,送到其他企业或地方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的,包括主要用于生产生物肥料、花圃肥料及焚烧燃料等,可加收0.0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包含污水处理厂内对污泥进行简单脱水后送垃圾场填埋的费用,污泥送垃圾场填埋的不得另行再加收;凡建设了污泥处理设施,对污泥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可根据污泥处理工艺的不同情况,经成本审核,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其它规定
  (一)部分市、县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经调整后已达到1.10元/立方米(不含污泥脱水后简单处置加收的费用),但其处理率较高,成本费用较大,需要突破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的定价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已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有关经营协议,规定污水管网、厂房和设备设施的产权所属、管理维护职责等问题,并明确污水处理企业与管网分成比例的,此次提高收费标准的金额,仍按现行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
  四、审批程序
  各地污水处理企业应根据上述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污水处理率等指标和运营成本,以及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原则上由污水处理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污水处理企业申报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提供的材料
  (一)调价的书面申请。应说明调价理由、依据及调整价格水平意见等。
  (二)所在地住建部门或污垃办出具的最近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污水处理率数据。
  (三)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最近3个月(或3个月以上)污水处理出水化学需氧量(D)、氨氮浓度是否达标说明。
  六、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自文到之日起,《关于调整全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格〔2013〕6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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