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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意见
发文文号: 闽经信装备[2014]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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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产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到“十二五”末,国内市场保持稳定增长,国际市场份额稳中有升,通过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骨干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船舶工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产能和市场基本相适应。至2015年末,我省品牌特色海洋工程辅助船年产量超过80艘,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占有率达20%以上。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具备全面满足国际有关新规的中小型三大主流船型自主设计能力,具备建造中型海洋钻井平台(含自升式、半潜式)能力,具备改装大型海洋工程储油罐FPSO能力,具备建造目前世界上最大的8500卡汽车滚装船和远洋渔轮能力。海洋工程装备产值占船舶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力争本省船用配套件装船率达到20%以上。形成4个以上海洋工程辅助船、大型汽车运输船、豪华游艇、中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等自主设计品牌产品。
  ----发展质量不断提高。重点骨干企业基本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达到70%以上。造船效率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平均钢材一次利用率达到90%,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
  ----海洋保障能力有效提高。邮轮、游艇、远洋渔船、海洋
  工程装备辅助船及中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研发、制造能力明显提升,能适应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需要。行政执法和公务船舶装备水平明显改善。救助船、打捞船升级换代,海上维权执法、航海保障和海洋船舶维修、综合急救能力有效提高。
  ----产能结构明显改善。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产能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企业产能结构得到调整,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企业转型转产效果显著,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产业布局更加合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技术创新,突破技术瓶颈
  鼓励船舶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合作,着力构建以船企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合力推进产业技术提升。开展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关键技术攻关,培育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重点开展海洋工程平台及电推供应船、物探船、起重铺管船、潜水支持船、海上风电安装船、高端特种海工船等重点海洋工程装备和液化气运输船、客滚船、邮轮、游艇等高技术船舶关键技术的研发工作。加强与国内外专业设计研究部门高等院校的合作,大力培养和引入船舶专业人才,建立科研队伍、科技服务队伍和成果转让队伍,提高设计研发能力。
  发挥我省船舶产业比较优势,以滚装船、海洋工程多用途工作船两类船型和中小型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三大主力船型为主,根据船舶市场需求,按照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加大节能、安全、环保型船舶技术开发,支持数字化智能设计系统等重点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大6000卡以上汽车滚装船、4000~6000箱集装箱船、海洋工程辅助船以及适合台湾海峡航运需求的客货滚装船等船型和海洋钻井平台模块的开发力度,实现特种专业船舶、海洋工程辅助船、主流船型升级换代。增强高技术含量远洋渔船的设计建造能力,对捕捞加工船、大型拖网加工船等远洋渔船设计建造技术有所突破,提升行政执法和公务船舶的设计制造水平。加快船舶产品更新换代,建立标准化船型,培育具有本省特色的品牌产品。
  (二)改善需求结构,发展高端产品
  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报废更新。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船队结构,提高航运业竞争力。
  实施渔船更新改造。加快老旧远洋渔船更新步伐,加强远洋渔业装备技术研发,积极推动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实现木改钢的转变,发展适渔性好、高效节能的各类捕捞渔船和设备先进的冷藏加工渔业运输船舶。加快老旧远洋渔船更新步伐,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发挥船舶工业研发和制造优势,整合科研生产要素,提高渔船开发设计和制造水平。
  发展船舶配套产品。进一步完善船舶配套产品研发体系,提升自主品牌船舶配套设备的开发能力;培育完善产业链,发展分段制造、管子加工及铁舾装件等中间产品,提高总装造船水平。大力发展甲板机械、舱室机械、电气设备、舾装配套等船用配套产品,提高本土化装船率。推进马尾船政重工与潍柴动力联合合作,发展船用发动机等关键配套产品。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控制我省船舶产能总量,坚决遏制盲目投资。通过市场需求引导,调整企业产能结构,发展适应市场需要的有效产能,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依托马尾造船、东南船厂、厦船重工及福宁重工等重点骨干企业,以优化资源配置等方式实现产能最大化。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协作,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组建分段制造、管子加工和铁舾装件专业化生产,形成中间产品与总装协调发展的格局,促进中小船厂业务结构向修船、拆船、钢结构加工等领域转型,开拓多元化产品市场。2015年内,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实施城市老旧船厂搬迁。
  贯彻实施省政府《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节约”的原则,科学开发利用岸线和海域,整合造船资源,优化厦漳湾、湄洲湾、闽江口、三都澳四大集中区布局。以结构调整为整点,以转型升级为突破口,推进我省船舶修造及配套业集中集约发展。
  (四)稳定国内外市场份额,拓展对外发展空间
  针对我省船舶主要出口产品,加强对国际船舶市场供需态势、产品发展趋势以及同行造船企业发展战略的分析和研究,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稳定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鼓励船舶企业加强与国内外船舶和海洋工程先进企业开展合作,引进设计核心人才和团队。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国内外设立研发中心,掌握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配套设备等领域的先进技术。支持有实力的船舶和配套企业开展全球产业布局,在海外建立营销网络和维修服务基地。
  鼓励重点骨干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产业(钢铁、航运)组成战略联盟,相互支持,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积极推进与国内大企业的合作,嫁接央企,对接台商,支持造船企业开展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利用率。密切与台湾船舶业企业、协会的联系和技术经贸交流合作,促进闽台船舶工业深度对接与融合,引进台湾先进游艇制造技术,提升邮轮、游艇等特色船舶制造的产业合作关联度。
  (五)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强化行业服务功能
  促进船舶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夯实管理基础。加强成本和风险控制,增强应对市场变化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精益造船,应用节能、节材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员工培养、选拔、考核、退出机制,提高综合素质,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船舶行业管理,积极推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加强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在产业协作、产业转型升级、行业自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宣传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船舶工业发展的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国发[2013]29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3号),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引导企业加大技改和研发投入
  1.推动一批重点产业项目列入中央新增投资计划,对列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与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2.整合省直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按照“部门管理、集中投入”的原则,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技术改造。支持发展滚装船、海洋多用途工作船、邮轮、游艇、特种船舶和优化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三大主力船型,支持船舶配套产品发展,推广现代造船模式和新技术、新工艺等。
  ——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技术创新。组织实施船舶企业技术提升诊断辅导,提高船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船舶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推进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设立联合设计中心,推广现代造船新模式,促进技术升级,三大主力船型和两大特种船型以及船用配套设备的技术研发优先列入相关省科技项目计划或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专项。
  (三)控制新增产能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
  实国务院印发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造船、修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项目,组织对船舶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
  2.严把市场准入关口。按照国家颁布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CB∕T3000-2007)开展全省船舶企业的评价工作。未经省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定或满四年未经复审评价的企业,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海事、船检部门不予受理相关业务。不具备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关停并转。
  3.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实施城市老旧船厂搬迁。调整中小船厂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和船舶海洋工程装备配套业。鼓励有条件的机械制造企业开发海洋工程装备配套产品。
  (四)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重点推进马尾造船、东南船厂、厦船重工、福宁重工、白马船厂、长兴船舶及福建豪氏威马等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快速发展,加快企业主流船型的升级换代。推动福船集团与华东、冠海、华海等船舶企业的合作与重组。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辅助船、自升式海洋钻井平台、半潜式电推居住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开发军用船舶、液化汽运输船、邮轮、游艇、大型汽车滚装船等高技术船舶及海上行政执法船等特种船。在保持拓展海工辅助船品牌优势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半潜式电推居住船、8500卡汽车滚装船及邮轮、游艇等一批自主品牌。为建设国家级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打好基础。
  (五)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重点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和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13﹞588号)精神,积极推进以骨干造船企业为龙头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高端产品制造能力,鼓励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进行产业链整合,鼓励中小型船舶企业面向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在优势领域形成特色和品牌,引导配套企业和中间产品企业,以资本、产品为纽带,加大专业化重组力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金融扶持,完善相关土地政策,支持兼并重组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鼓励并购重组企业管理创新,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六)支持船舶更新改造
  1.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调整延续实施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并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的绿色环保型船舶。
  2.支持行政执法、公务船舶建造和渔船更新改造。支持海上行政执法船舶以及救助打捞等公务船舶建造,支持航海保障设施、设备的配备。支持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落实、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对海洋渔船建造和更新改造给予资金补助、贴息贷款。
  (七)加大信贷融资和创新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船舶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等的贷款资金投放力度。重点支持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骨干船企;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船舶出口,优化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政策,创新担保方式,简化办理流程,鼓励开展船舶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试点。
  四、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化解船舶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保持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相关设区市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将具体落实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省经信委和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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