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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发电[201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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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汽、柴油价格自2014年1月24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130元和125元。调整后,粤Ⅳ标准93号汽油从7.64元/升降低到7.54元/升,每升降低0.10元;粤Ⅳ标准97号汽油从8.28元/升降低到8.16元/升,每升降低0.12元;国Ⅳ标准0号柴油从7.53元/升降低到7.42元/升,每升降低0.11元。
  二、供工业用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8285元,每升7.10元。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表:广东省车用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3号)
  广东省车用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14年1月24日24时起执行)

品名
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最高批发价
(元/吨)
最高零售价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Ⅳ)
9005 
9105 
9405 
7.00 
93号汽油(Ⅳ)
9569 
9669 
9969 
7.54 
97号汽油(Ⅳ)
10134 
10234 
10534 
8.16 
0号柴油(Ⅳ)
8255 
8355 
8655 
7.42 
说明:汽油(Ⅳ)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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