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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4]15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失效时间: 2017-1-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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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对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市财政局和姑苏区政府共同制定的《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对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的资金。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坚持统一计划、市区共担、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心城区已在建和原有市场改造升级“以奖代补”;
  (二)国资企业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贷款贴息(原则上在3年以内);
  (三)市场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拟定专项资金计划,落实、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姑苏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落实区级专项资金,根据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无违法记录;
  (三)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需是列入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计划的,且严格按照《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标准进行建设,同时符合苏州市及中心城区发展规划和市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提出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各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施主体,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报送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会同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认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条 市场建设主体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发改部门立项文件;
  (三)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包括主要设计结构或改造内容、面积、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设计图纸、建设进度安排计划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或情况说明等。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建设项目的不同形式,按下列标准由财政列入专项资金计划:
  (一)中心城区已在建和原有市场按分类标准规范改造提升的,经审计和验收合格,统一以农贸市场核定建设改造面积以每平方米1500元为基准,按20%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市区两级国资企业实施的规划新建项目,根据竣工验收结果,以农贸市场核定建设面积对应的贷款额按基准利率给予为期3年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先征后返。
  第五章 项目验收、评审和拨款
  第十三条 市场建设项目启动后,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督查,实地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由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关建设标准和市场建设主体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目标;
  (三)申报项目执行情况及建设资金的主要用途发票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生产组织经营、人员培训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六)项目竣工的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总体评价;
  (七)其他有关材料、图片和相关部门的检测鉴定意见。
  (八)新建市场的贷款合同,支付贷款利息的证明材料。
  (九)改扩建项目的规费缴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场建设主体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验收申请文件及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意见;
  (三)项目执行情况及投资评审决算文件复印件;
  (四)竣工项目实地照片4张,分别为项目整体外观远、近照各1张,农副产品交易区域实景正、侧面照各1张;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姑苏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市场建设和管理主体。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严禁任何人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姑苏区财政局、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
  附件: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相关附件: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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