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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服务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3]21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1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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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安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湖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正式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湘安监函〔2013〕96号)收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指示精神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湘价函〔2012〕132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服务,是指对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范经自评达标后,由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安全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范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定依据的行为。
  二、依法成立、具备标准化评审资质,承担我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服务的安全技术服务单位,按照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接受委托并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评审服务的,可以按本文规定收费。
  三、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1、评审费标准。根据申请单位的评审内容、评审难度及工作量,按参与评审的人员及评审专家每人每日计费:
  三级达标企业评审按每人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由不超过1600元,下调为不超过1500元;机械建材等非高危行业由不超过1300元,下调为不超过1200元。
  二级达标企业评审按每人日由不超过2500元,下调为不超过2400元;
  涉及地下作业的下井人员维持每人日增加500元的标准不变。
  评审人员评审期间往返交通费按实由申请单位承担;计费时间是指承办委托业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与委托方衔接沟通,编制工作计划、实施必要执业程序,形成工作底稿、出具评审报告等。
  2、评审人数、评审时间规定:

  1、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提高评审效率,根据企业产值,评审人数和评审时间应控制在以上规定的人数和时间内;
  2、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产值300万以下的微型企业,由市州安监部门委托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评审资质的人员进行,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2000元。
  3、评审后不达标企业需经原评审单位再次评审的,评审费按初次评审的50%收取。
  4、收费方式。为确保评审服务客观公正,切断收费与评审结果的关联,该项收费在接到评审申请后即由委托双方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评审时间、进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预先交费。
  5、上述评审费不包括企业自评过程申请咨询服务的收费,安全咨询服务由企业自愿选择,原则上按提供咨询服务的人日数参照评审费标准收取。
  四、评审达标企业自愿要求发放达标企业证书、牌匾的,由评审组织机构根据印制成本按实收取。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审机构诚信监管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安监部门应切实加强评审机构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对不具备资质从业或不执行安全评审规范,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发现查处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安监局载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
  六、你局应及时将认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单位抄送我局,督促安全评审服务主体凭相关资质经我局核实后,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方可按规定亮证收费。并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批准文号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按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七、本函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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