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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2]5号)及《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于2011年2月1日起取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因此不得对营运车辆收取该两项费用,你局应按乱收费严肃处理。
 二、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应报同级财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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