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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青政发〔2013〕2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4]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1-26
实施时间: 2014-1-2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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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政策完善落实。各区(市)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及我市贯彻意见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调整完善工作。对《通知》已经明确规定的政策,不再延伸,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市)调整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要按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二、进一步提升经办能力。各区(市)要把加强、提升和完善经办服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街道(镇)、村(居),结合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工作设施,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结合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特点和需要,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对各级经办人员和村(居)协办员普遍进行一次轮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延伸和完善金融服务网点配置,做到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信息查询不出村。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是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市)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常抓不懈,做到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并对每年的参保续保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确定重点对象,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经办机构和协办员队伍的作用,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区(市)要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延伸和拓展服务的投入,加强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资金支持,积极推进网络向下延伸,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将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纳入全市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纵向贯通和数据市级集中,为数据省级集中奠定基础;要结合政策调整和实际需要,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确保信息数据质量。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公安户籍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网络联网、信息共享。
  五、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和内控稽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居民参保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居民养老个人账户资金计息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相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要对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结余要分别核算,严禁挤占、挪用和提前支取。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主管职能部门的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支持力度。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和数据信息采集共享工作,定期提供核查比对户籍人口数据的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及我市贯彻意见,调整完善业务经办内容、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顺利实施,落实到位。
  各区(市)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工作要尽快落实到位。要注重加强对上的沟通协调和对下的工作指导,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报告,予以推广;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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