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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14]1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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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增强发展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保障发展规划的有效施行,更好地发挥发展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发展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展规划体系和编制内容
  (一)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上个规划期的实施情况,本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原则、目标、指标体系,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内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可以编制专项规划。
  (三)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以促进有关行政区之间合作与协调发展为目的制定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区域规划主要包括发展基础和条件,区域发展定位、战略和目标,区域发展的空间布局,区域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内容,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加强发展规划立项审批管理
  (一)规范发展规划立项
  发展规划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规划名称,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意义,规划编制方式、时间进度和经费预算,规划框架结构和形成成果,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目录后报市政府确定;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完成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一般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完成后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专项规划的编制由规划编制部门向市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年度编制计划。未列入年度编制计划但确需追加的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直接立项。
  区域规划的编制由区域内有关区(市)政府联合提出立项申请,经市政府批准立项,或者由市政府直接立项。区域规划由市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单位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小组对发展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报告。发展规划草案未经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的,不得报送或者批准。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应当包括编制目的、编制过程、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等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重要意见及其理由。
  发展规划草案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该规划文本抄送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将发展规划汇总整理,实现规划成果共享。
  三、确保发展规划有效编制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并依照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是发展规划的编制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自行编制或者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发展规划草案编制的具体工作。发展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进行基础调查、信息搜集、分析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
  (二)强化协调衔接。发展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发展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衔接重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生产力布局、区域功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重要资源开发以及政策措施等。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就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征求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协调,协调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保障规划编制经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般由市财力规划专项资金或有关职能部门其他专项资金列支。规划编制部门应参照我市及外地同类规划编制经费情况,根据规划内容要求、实际工作量、编制部门资质等级等,科学合理地提出规划经费预算。规划编制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总量控制、专款专用。
  (四)严格实施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序进度,落实具体措施。在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发展规划审批、核准项目,确保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顺利完成;对不符合发展规划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定政策、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规定;对列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优先保障。
  (五)做好发展规划中期评估。规划编制部门应对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及时向发展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要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报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需要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规划编制部门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可以报请审批机关予以废止。
  (六)强化责任追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对规划编制、实施部门未按照发展规划的强制性、约束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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