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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3]10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30
实施时间: 2013-7-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9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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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转发你们。为妥善安排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确保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实施,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综合作价,分城市以存量气和增量气综合作价办法予以疏导。
  二、综合作价办法:将存量气和增量气的提价增支金额分摊到所有非居民用户,非居民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每年核定一次。
  三、城市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它类别用气价格调整原则上只考虑国家此次上游门站价格调整影响(可考虑气损),实行联动调整。
  我省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仍保持4.5元/立方米不变,各地可对车用天然气结算价格适当调整。
  四、根据全省的天然气使用情况,综合考虑中石油、中石化安排我省的供应计划,各城市此次疏导增量气增长比率定为不超过12%(2012年下半年新开通用气城市除外),具体比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增量气年末统一核算,超过或低于已疏导增长率的差额部分,在下次核定价格时予以考虑。
  五、对用气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可由城市经营公司与用户在不超过规定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减轻企业用气负担。
  六、执行时间: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于8月10日抄见气量起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结算价、压缩天然气母站的销售价格于8月10日起执行。
  七、具体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抓紧落实。各地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决策和统一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操作,要按照统一规定的疏导原则,测算本地销售价格,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公布执行。其中,各省辖市、直管市及恩施州政府所在地天然气调价方案于8月5日前报省物价局审批。
  2、协调配合,确保稳定。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多方组织气源,保障市场供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出租车市场稳定。
  3、加强检查,搞好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化解各种矛盾,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调价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各地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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