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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检[2013]10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9-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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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教育收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多年来,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连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了一定遏制。但教育乱收费仍然屡禁不止,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要性的认识,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形势,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抓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促进教育收费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二、精心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属地管理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物价局重点检查部分部、省属在汉高校,组织各市、州对部分学校开展交叉检查(方案另行下达)。市、州物价局要结合实际,集中力量做好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参与交叉检查的市、州同时还要做好交叉检查的协调保障工作。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地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三、突出检查重点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12年秋季开学以来,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其它涉及教育收费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重大的连续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重点是: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及学校收取与入园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的行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乱收费行为;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政策落实情况,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教辅材料的行为;公办高中突破比例违规招收“三限生”行为;公办高中违规招收除“三限生”以外择校生行为;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费研究生学费,擅自以热门专业、学分制改制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公办幼儿园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以及违反《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费行为;学校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以及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规收费行为。
  四、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实施经济制裁,对于屡查屡犯的学校,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退还给家长和学生,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要坚持查处与规范相结合,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巩固检查成果,促进教育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五、搞好调研和总结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检查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的建议。检查结束后,各地务必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题调研报告一并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
  联系人:陈国佑  陈继周
  电话:027-87236129
  传真:027-87238070
  电子邮箱:HBJGJDJC@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13号)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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