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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省属学校开展教育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检[2013]1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3
实施时间: 2013-1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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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部、省属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13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2013]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近期在部、省属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教育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抽查的范围
  本次教育收费自查抽查的范围是:在汉部属、省属高校,省管高职高专、中专、技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二、自查抽查的时限及内容
  此次教育收费自查抽查的范围是2012年秋季开学以来,各校教育收费行为(重大的连续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学校收取与入园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的行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乱收费行为;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政策落实情况,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教辅材料的行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学分制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公办幼儿园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的,以捐资助学、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费用的行为;学校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以及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规收费行为。
  三、自查抽查的原则
  本次自查抽查以自查为主、整改规范为主,凡在自查期限内自查出的问题自觉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再处罚。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的,抽查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理,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公开曝光。
  四、自查抽查的方法步骤
  本次教育收费自查抽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11月中旬—11月下旬)。
  部、省属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要求,对本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各校自查报告务必于12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
  第二阶段:抽查处理(12月上旬—4月中旬)
  省物价局根据各学校自查自纠的情况,结合平时价格举报投诉情况,对不落实自查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学校组织重点抽查。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4月20日—5月30日)
  自查、抽查结束后,省物价局要对本次教育收费自查抽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对自查自纠不重视、不落实,不配合抽查的单位及典型案例,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教育收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省部、省属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教育收费治理整顿,自觉接受价格政策法规指导,认真落实整改,使我省部、省属学校违规收费案件及违规金额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群众对教育收费问题的反映仍然存在,特别是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看,基层群众对此意见仍然比较集中,教育乱收费反弹的压力不容忽视。各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收费自查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正确估价当前教育收费工作形势,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将教育收费自查抽查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成立工作专班,由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次教育收费自查抽查工作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
  (三)认真自查自纠。各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政府部门教育收费的政策文件落实自查,把问题查清查透,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加以整改。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属于多收的费用要组织清退仪式公开退还给家长或学生,切实维护学生家庭合法价格权益,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联系单位:省物价局价监分局综合室
  联 系 人:陈国佑、陈 舒、陈继周
  联系电话:87236129(办)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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