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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4]1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4-1-15
实施时间: 2014-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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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有财政拨款)学费标准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
  全日制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12000元。各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等因素,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提出各专业学位学费标准的具体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二)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研究生等)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等)按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由各高等学校提出学费标准的具体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高等学校招收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学生,分别按各不同学习阶段学费标准收取。各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制时间,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批准招收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以及自费来华攻读硕士、博士留学生的学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三、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四、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各高校除按规定收取研究生学费外,不允许收取论文答辩费等与研究生学习有关的其他费用。高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各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六、各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奖励资助政策,同时还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
  七、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八、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各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切实保障我省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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