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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投[2013]10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3-12-4
实施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工程预决算审计 内审行业规定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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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已经2013年10月2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3年12月4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坚持“加强监管、注重预防、揭示问题、促进整改、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的总体思路,认真履行投资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系统化监管,扩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覆盖面,不断深化审计内容,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加强审计整改,规范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审计目标:通过审计监督,促使参建投资各方各自履行好职责,规范投资领域市场秩序,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消除项目质量隐患,促进投资领域廉政建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合理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开展。
  审计机关要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基础性、源头性的自我监管作用;要注重运用中介机构力量,有效补充政府投资审计的专业技术力量。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和审计项目计划库,构建审计数字化管理平台,研究开发应用数据分析功能审计软件,提高审计效率。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和《浙江省审计厅加强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跟踪审计行为的监管,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的独立性和自觉性,不能超越职权范围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计、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主体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确定。
  第十一条对省政府投资补助地方建设的项目,根据省投资规模和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来确定审计权限。省政府投资1亿元(含)以上和省政府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比超过30%(含)的投资项目,由省审计厅负责审计,也可以授权给市县审计机关审计。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应上报省审计厅。
  第十二条对省本级建设的项目,省政府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省级高校和医院投资2亿元(含)以上、省属国有企业(如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等)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审计厅负责。其他投资项目应充分发挥内审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省审计厅可以延伸审计和加强监审。
  第十三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审计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在建设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其实施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审计时间,做好审计计划的衔接工作,避免无序审计。要与预算执行审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加强与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便安排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一般在项目实施进度达到70%以上,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时实施。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对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第十九条省审计厅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由投资审计一处负责。投资项目审计计划要综合考虑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审计任务统筹安排。
  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年度计划和今后两年的预安排计划,涉及地方管辖的项目要提前与地方审计机关沟通,做好计划衔接。同时,也要与行业和建设单位内部审计做好衔接。
  第三章审计重点内容
  第二十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最不规范的领域和环节的审计力度。注重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应从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概算审批等前期审批程序入手,审查其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求。
  (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关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宏观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如招投标制度、援建项目规定、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代建制实施要求、项目整体规划要求等。
  (三)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加强对项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审查,检查是否按规定实施,征地拆迁有无弄虚作假、违规补偿,要重点关注征迁资金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照项目设计、概算及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等文件,重点审查投资控制的相关措施是否落实,通过对合同、补充合同、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审查项目投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通过对项目内控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投资目标实施情况等审计,评价项目总体管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重点关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审查主要原材料质量是否合格、项目实施是否层层转包、隐蔽工程及重要环节是否按施工图实施、监理履职是否到位等内容。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采购设备质量情况,甲供材料管理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及其他。关注项目建成和使用是否符合当初建设目标,使用后是否存在闲置、浪费、效果不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重点:
  决算审计应在建设单位已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表的基础上实施,在项目全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执行审计要求,对项目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对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或复审。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关注项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交付后是否按要求使用。
  (四)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关注未完工程实施及资金安排及使用。
  (五)竣工决算情况。在竣工决算编制的基础上,对其成本归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六)投资绩效评估。通过对项目的后评估,依据一定的评价指标,或根据审计人员专业判断,从项目效益、效果等方面作出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
  (一)前期准备情况。包括项目的决策、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以及工程实施前期建设程序审批、招投标实施等情况审计。
  (二)质量、安全、进度情况。可采取驻场审计、分年度审计、重要时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投资控制情况。关注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是否合法合规,重点关注补充合同、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性。
  (四)资金管理情况。关注工程款到位及使用情况,甲供设备及材料款是否合规使用。
  (五)各参建单位情况。关注参建的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合同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调查的重点:
  通过专项审计调查,逐步反映政府投资领域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应随着国家及当地投资政策的变化而转变。
  (一)投资决策及政策执行。关注政府投资的结构、投入方向,对重大突发事件投资项目、重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二)投资成本控制。可从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投融资体制、建设管理成本等多方面入手,从资金使用及流向上关注投资成本控制。
  (三)建设管理模式。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模式如指挥部建设模式、代建制模式、项目承包管理模式等,对其政策制定及实施绩效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项目绩效,通过对质量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揭露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审计调查揭露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工程质量等的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法规。
  (六)建成后使用绩效。可围绕重点投资行业或项目,围绕投资决策、结构布局、投资控制、使用效果、可持续性影响等方面,结合项目审计对行业政策及实施效果作出绩效评价。
  第四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同时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特点制定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特色的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前准备阶段,应当通过审前调查了解等方式,掌握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等情况;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阶段的管理重点包括:审计资源向重要审计事项集中;工程审计人员和财务审计人员密切配合;重视对投资建设相关单位的延伸调查;审计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合理运用,获取有效的审计证据,按规定作出审计记录。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阶段,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审计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涉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要分别征求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意见。
  (二)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四)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采用审计专报或审计信息等形式,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应确保审计专报或审计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形时,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可以聘用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组长应根据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安排审计任务、控制审计进度、加强人员管理、组织对外协调与资料交接,并根据需要进行审计抽查复核与业务指导。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外聘人员经费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审计机关安排组织审计的,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派员担任,审计组长和主审对整个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各协审单位指定专门复核人员对审计质量进行把关,项目经复核人员复核并经协审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组织审计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审计整改
  第三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
  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反馈对审计整改要求的具体落实情况,未能及时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实施两阶段审计整改机制,促进整改意见落实。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促进边审边改,提高审计时效性。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二)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形成审计组检查报告。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审计组检查报告的附件。审计组检查报告必须经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整改不彻底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汇报,以便审计机关及时研究,依法采取措施敦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重点督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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