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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合并部分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综[2013]13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29
实施时间: 2013-11-2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6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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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中央和省决定取消部分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等7项涉及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12月1日起,取消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等7项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 )工本费(限郑州市)取消首次发卡工本费。合并成人教育学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项目收费标准不变(见附件2)。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中央和省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取消的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略)
  2. 取消、合并的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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