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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暨开展2013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商委办发[2014]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2-13
实施时间: 2014-2-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1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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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规范当前全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暨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2013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我市成品油市场经过不断规范管理,市场经营总体情况良好。但随着近年来成品油资源供应短期波动、新的定价机制的实施以及部分替代燃料的出现,极少部分经营企业出于利益驱使,进行违规经营活动,影响我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主要表现为:一是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和个人批发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二是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或劣质油;三是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销售劣质油或以新能源燃料为名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替代燃料;四是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油对外进行销售;五是销售未按国家统一要求升级换代的油品。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检查清理并依法处置。
  (一)召开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暨年度检查工作部署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剖析少数企业在成品油经营中存在的违规经营行为,重申从事成品油批零经营双方企业,在购销成品油过程中,正规成品油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互验程序,自觉杜绝违规经营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结合年检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随资料上报。
  (二)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年检工作中要对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企业采购、销售情况进行抽检,通过核查经营资质、核对经营台账、进销票据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清查在经营中是否存在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各种购销成品油行为,对资质不全或无资质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质量、安全职能范畴的要协调工商、质监、安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将检查的情况并年检工作报告上报市商委。
  二、开展2013年度检查工作
  (一)检查对象:凡2013年底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以及我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二)任务分工:市商委审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我委授权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
  (三)重点内容:一是企业在油品质量、计量、安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企业是否存在市场经营违规行为;三是企业在保障市场供应方面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四是加油站是否存有安全隐患,站容站貌是否良好。
  (四)资料上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提交年度检查申报资料(有关证明材料需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1. 按要求如实填写完备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各项内容(附件1);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验正本交副本);
  3.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
  4. 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6. 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复印件);
  7. 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 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本检查年度前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市商委的批复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9. 从业人员上岗安全、计量等培训证书(复印件);
  10. 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自查报告。含上年度保障市场供应情况;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执行渝公发〔2013〕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汽油零售站点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情况)、环保(油气回收系统改造情况)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11. 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五)审验程序:对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由市商委或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为不合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其拿出整改的具体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延缓年检;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六)年检期限: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在3月8日前将年度检查资料报送市商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在3月15日前将年度检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3月21日前上报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包括填写完整的《重庆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情况表(附件3)》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情况报告),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不得擅自改变报表格式和内容,报告内容不全或格式错误,将退回重审并暂缓新建加油站审批。表中年度成品油销量,必须如实填报,并认真审核,对未填报或证明填报不实的加油站一律暂缓年检。
  (七)换发证照:通过年检的加油站,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需换证的,由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收齐并填写《重庆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换证登记表》(附件4)后,统一报送市商委换证。正文及附件请在市商委公众信息网自行下载。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
  联系地址:江北区建新北路32号 邮 编:400020
  电子邮箱:cqswtsc@
  联 系 人:秦玉茹 许  涛
  联系电话:63853050,63850390  6385304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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