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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3]173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12-25
实施时间: 2013-12-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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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号)等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以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规范市场秩序为抓手,逐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我市加快建设“四区一市”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政府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联动,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障。
  ——坚持内部培育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大力培育发展市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引进、集聚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一流的人才,整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竞争力。
  ——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构筑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地;到2020年,人力资源配置效能明显增强,力争基本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化、国际化。
  ——专业队伍不断壮大。力争到2015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达到2000人;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比例超过60%,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比例达到15%。
  ——综合实力逐步提升。力争到2015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100家,引进6家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2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市场体系规范有序。力争到2015年,全市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制度体系和诚信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政策措施
  (一)大力引进中介机构。对当年政府引进入驻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给予为期三年的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100%、第二年补贴75%、第三年补贴50%,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引进并已正常开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以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为标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必须承诺经营五年以上;对达不到承诺经营年限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追回政府相关补贴和奖励。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给予积极协助。
  (二)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对入选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按其上年实交地方税收(按权责发生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三年内每年增收超过10%部分给予适当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一定奖励,有关费用全额减免。
  (三)鼓励兴办小微企业。允许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全体股本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资金额后,其余部分可在二年内缴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四)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引导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发展,避免同业竞争。鼓励县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集聚一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打造产业发展平台。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且建设发展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给予一次性70万元奖励。
  (五)支持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发展猎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推进行业品牌建设。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经行政认定首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加大品牌推介力度,依托湖州市人才网等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开辟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介展示专区,为用人单位获取优质、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便捷渠道,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品牌整体影响力。
  (七)实行招才引智奖励。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人才,获得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领军人才政府创业启动资金扶持的,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10、8、6万元奖励;获得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领军人才政府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资助的,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10、8、6万元和5、4、3万元奖励。引进的人才,二年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及以上的,以及三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的,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5、3、2万元奖励。鼓励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的企业通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市外引进技术研发、设计等主管以上职务的人才,在企业担任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或中层以上技术管理职务,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中介费20%补助,每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以母公司为单位的,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奖励补助兑现,按照引才事前预报备案、引进成功申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社会公示的程序执行。
  (八)搭建交流对接平台。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用人单位开展对接交流活动,为企业人才开发和配置提供合作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用人单位就人才需求、人才咨询、人才外包、人才培训等开展合作洽谈。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选择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培养与引进人才、咨询等人才开发项目。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公共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九)加快培养产业人才。对流动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五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健全从业职业资格制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每年选派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著名专业院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参加省、市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培训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十)强化行业监管自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湖州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湖州市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南太湖精英计划”加快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13〕15号)等,编制发展规划和引才计划。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运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投诉举报等手段,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中介,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诚信档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规范发展。
  五、附则
  (一)本意见有关奖励补助政策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财务管理健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本意见如与我市其他奖励政策重复的,不再重复奖励。政策措施中有关奖励补助资金支出,第一项引进中介房租补贴、第九项高端人才培训补贴和第三项小额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分别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奖励支出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分比例分担,按“营改增”补助程序操作,其中市财政承担部分分别从以下资金中列支:第一项中的税收奖励在工业强市建设发展资金中列支;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有关奖励资金支出在服务业资金中列支;第七项招才引智奖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承担部分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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