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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2]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4
实施时间: 2002-1-24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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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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