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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价监字[2013]86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26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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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江西省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机制,是新形势下增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突发事件和价格异常波动的快速反应与应对处置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度和有关预案的规定,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价格的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相关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加强内部资源整合,建立和完善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的工作机制,确保市场突发事件和价格异常波动发现早、情况掌握早、预警上报早、应对处置早,提高化解各种价格风险的能力。
  2013年4月26日
  江西省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规范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报告与跟踪调查分析工作,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价格监管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是指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市场供求等突发性动态和较重大动态进行快速预警报告、跟踪调查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采集市场和价格动态信息:
  (一)采集监测定点单位的价格数据和信息;
  (二)开展价格监测调查巡视获得的动态信息;
  (三)价格投诉举报和群众反映的市场和价格动态信息;
  (四)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有关市场和价格的报道和信息;
  (五)其它途径获得市场和价格动态信息。
  第五条 出现下列动态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当进行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报告:
  (一)因自然灾害、疫情或各种谣言引发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出现抢购、脱销,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监测商品市场供求出现异常波动;
  (二)居民生活必需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其他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环比涨跌幅达到预警指标,以及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波动;
  (三)其他需要快速报告的动态情形。
  第六条 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动态情形的时间、地域范围、具体品种、当期价格、涨跌幅度、引发原因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动态。
  第七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发现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报告的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预警值班电话或工作电话向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核实情况后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和本级政府报告。
  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在接到各地快速预警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发改委、省物价局分管领导作出口头报告,及时对相关信息组织核查和跟踪调查,并依据规定向国家价格监测机构报告。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当在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调查监测机制,进行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跟踪调查分析报告:
  (一)在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报告所列动态情形持续期间;
  (二)居民生活必需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涨跌幅超过预警指标;
  (三)其他需要跟踪调查分析报告的动态情形。
  第九条 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跟踪调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生异常波动情形的时间、地域范围、具体品种、价格波动幅度、供求变化程度,情况较为严重的,还应报告销量、库存量等内容;
  (二)异常波动情形的原因、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后期趋势预测,情况较为严重的,还应报告对下游行业、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三)正在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建议。
  第十条 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跟踪调查分析报告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价格监测机构上报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情形持续期间,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每日进行跟踪调查分析报告。较重大的突发性动态情形持续期间,在其交易时段每4小时跟踪快速报告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内部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和健全价格监管、12358价格投诉举报平台和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平台的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并充分发挥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和价格监测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应健全24小时值守预警值班电话,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二条 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宣传的有关规定,按照舆论引导、稳定预期的原则,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和政府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负责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快速预警和跟踪调查分析报告的年度考核工作。
  遇需要进行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快速预警与跟踪调查分析报告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产生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符合《江西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规定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形,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机制时,预警报告和跟踪调查分析工作按其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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