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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商价[2013]14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4
实施时间: 2013-7-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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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
  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省内管输价格,由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40元(含营业税)。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省内管输价格,暂按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省内管输价格执行。
  二、制定最高省内城市门站价格
  我省最高省内城市门站价格,采取存量气、增量气单独作价方式,价格由国家制定的到我省最高门站价格,加上调整后的省内管输价格构成。非居民用气最高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存量气(2012年实际用气量,下同)、增量气(超出2012年实际用气量部分,下同)分别为每立方米2.62元、3.5元。
  已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居民用气最高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存量气和增量气均为每立方米2.22元。2013年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最高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2.62元。
  供需双方可在以上最高省内城市门站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合理安排城市到户销售价格
  城市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城市燃气公司对非居民用户、其他燃气公司对工业用户的到户销售价格,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单独作价,也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具体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对用气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各地可按用气量分档,实行分档折扣气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
  各地要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城市等管网配气价格,根据存量气和预计的增量气数量,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这次天然气价格调整,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
  四、稳定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用天然气价格
  车用天然气加气子站供城市出租车、公交车车用天然气价格暂不调整。部分天然气加气子站购销差偏紧、经营困难的,由当地采取临时补贴等方式,确保出租车、公交车用气的正常供应。
  压缩天然气(G)母站供城市燃气公司居民用气,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其他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22元。
  五、实施时间
  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调整天然气价格是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一)尽快组织落实。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保障能源供应和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正确看待天然气价格调整问题,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决策和各项部署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操作、强化责任,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矛盾和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持出租车行业稳定。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主动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
  各设区市贯彻实施的方案,请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抓紧核定存量气、预计增量气数量。天然气经营企业凡未核定存量气、预计增量气数量的,要抓紧完成。天然气经营企业存量气、增量气数量(含分类气量),要尽快报送同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做好用气价格结算。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结算时,可以先结算存量气、后结算增量气,也可以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将增量气均衡分摊到每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年度结算期末据实清算。但不得先结算增量气、后结算存量气。
  2013年新增气量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均衡分摊,7月10日前的所有气量均按调价前的价格水平结算。 在含营业税的省内管输价格改为含增值税后,按照保持用户购进成本不变的原则,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管输结算价格,但城市到户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四)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满足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经营企业特别是车用天然气加气母站和子站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确保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水平。各地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化解各种矛盾,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调价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各地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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