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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3]32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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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根据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对我省驾驶员考试收费过高质疑的两份提案,省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对驾驶员考试进行了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并参照中部地区和周边省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我省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在现行(每人次)标准的基础上,大车降低230元,降后标准为530元;小车降低200元,降后标准为460元;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降低124元,降后标准为286元,平均降幅约为30%。调整后的各科目考试费标准分别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按42元/人/次收取,各类车型均按此标准收取。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大型汽车(含A1、A2、A3、B1、B2)按209元/人/次收取;小型汽车(含C1、C2)按174元/人/次收取;摩托车(含D、E、F)按105元/人/次收取;其它机动车(C3、C4)按105元/人/次收取。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大型汽车(含A1、A2、A3、B1、B2)按279元/人/次收取;小型汽车(含C1、C2)按244元/人/次收取;摩托车(含D、E、F)按139元/人/次收取;其它机动车(C3、C4)按139元/人/次收取。
  二、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考试费。
  以上考试(含增驾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未通过考试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
  申请人再次重新申请同一车型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时,应予免费。考试顺序按规定科目依次进行,申请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考试或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而无法参加下一科目考试的,有关考试机构应退回未考科目的考试费用或按考试科目顺序依次收费。
  三、上述机动车考试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有关考试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四、有关考试机构如租用社会考场组织驾驶员考试,应按合理、公平和等价的原则支付场地租用费。
  五、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656号)和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机动车场地计时租用费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534号)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有关考试机构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方可执行。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3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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