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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3]98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0
实施时间: 2013-1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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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财会[2013]39号)收悉。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办[2004]14号)、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鉴于2013年实施机考模式,考试成本费用有所增加,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我省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按每考生80元/科的标准收取。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66元/科(含上交财政部费用:6元/科)的标准收取。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收费标准按每考生50元/科的标准收取。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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