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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2]2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7
实施时间: 2002-6-7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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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减少部分纳税人通过对不开具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的现象,决定在部分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的行业,设立有奖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的种类
  有奖发票包括: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二、有奖发票奖金分为:100元/张、200元/张、500元/张、800元/张、1000元/张、3000元/张和5000元/张七类。其中,前五类为普通奖,后两类为大奖。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用于兑奖的发票,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
  (二)用于兑奖的发票,兑奖时已超过兑奖期(兑奖期为自开票日期之日起30日内);
  (三)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兑奖地点
  兑奖实行全市通兑,各区县局、分局的纳税服务所和所有发票发售窗口应为兑奖人办理兑奖手续。
  五、兑奖方法
  兑奖人前来兑奖时,负责兑奖人员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和兑奖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软件后,为兑奖人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六、各区县局、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有奖发票兑奖的管理工作。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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