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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进出口商品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2-10
实施时间: 2014-2-1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8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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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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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hesue   2014年2月14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才是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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