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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评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安函[2014]13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 2014-2-12
实施时间: 2014-2-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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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管理,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建立生产线监控系统的评测制度,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 的整改意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3]173号)有关要求,将在民爆行业开展监控系统评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监控系统评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信息技术在民爆物品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民爆行业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推广应用,对于提高民爆物品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减少危险场所作业人员,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由生产监控系统漏洞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也逐渐显现。2013年,云南包装厂“3?11”爆炸事故、江西永平铜矿“3?21” 炸药现场混装车爆炸事故、山东济南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监控系统在技术参数测量、报警和安全连锁装置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信息采集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严重技术漏洞;企业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也亟待完善;随着工业控制系统的通信协议和软硬件产品的开放性、通用性和系统集成性的增强,以及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的广泛连接,病毒等威胁正在向生产控制领域扩散,系统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严峻挑战。
  确保监控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是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民爆行业两化深度融合进程的必然要求。开展监控系统评测工作,及时堵塞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漏洞,消除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对于提升民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辅助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改进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监控系统评测工作的有关要求
  监控系统评测范围包括在民爆企业生产场所、中转库、总仓库以及销售企业仓库等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信息采集系统等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系统。
  (一)分类评测要求
  1. 产品鉴定评测要求
  产品鉴定评测是在模拟环境下,对监控系统的产品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行业相关技术要求实施的系统测试,是监控系统应用的前提条件。涉及软件系统开发的监控系统在转让或应用前,应通过产品鉴定评测。评测结果(含评测报告与产品的电子证书)将在“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布。
  2. 系统验收评测要求
  系统验收评测是在监控系统建设现场,对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实施的现场测试,是监控系统验收和交付应用的必要条件。所有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均应通过系统验收评测。
  3. 系统运维评测要求
  系统运维评测是在监控系统正式运行的条件下,对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信息采集的真实性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的在线测试,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企业应视系统运行异常情况或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系统运维评测,及时消除隐患。
  当监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如:更换关键设备、升级系统等),应进行相应的产品鉴定评测或系统验收评测;当监控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如:受到外部攻击、出现信息失真、设备失效及系统崩溃等),应进行相应的系统运维评测。
  (二)评测机构要求
  评测机构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评测机构条件》(见附件一)要求,并在“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中注册。
  (三)评测人员要求
  实施监控系统评测的人员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颁发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资格(水平)证书(含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软件测评师/网络工程师),并在“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中注册。
  三、加强评测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企业应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自主选择评测机构,按规定对监控系统开展评测。民爆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对未进行产品鉴定评测和系统验收评测且已正式投入使用的监控系统进行一次系统运维评测,并按照评测报告要求,及时堵塞系统漏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二)评测机构要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开展评测工作。评测人员应严格依据相关评测标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评测规程(暂行)》见附件二,其它监控系统评测规范另行制定)实施评测。评测机构与评测人员应对评测报告结论负责,严禁出具虚假不实评测报告,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各级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对监控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真实性的监督检查或指导督促民爆企业做好监控系统评测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切实发挥评测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安全保障作用。
  我司将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监控系统漏洞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发布有关漏洞和风险隐患预测预警信息,指导民爆行业切实用好、管好监控系统。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评测机构条件》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评测规程(暂行)》
  2014年2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评测机构条件》.doc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评测规程(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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