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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2014]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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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做法,研究制订鼓励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机制,为企业改制挂牌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企业改制挂牌的积极性。要鼓励和引导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大对国家和我省政策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宣传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进改制挂牌。
  二、切实做好我省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衔接工作
  广州、深圳、佛山等市要分别指导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找准功能定位、发挥区域优势,不断完善企业挂牌条件和交易规则,积极创新业务,尽快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便捷顺畅的衔接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创造便利条件。
  三、建立健全挂牌公司监管协作和风险处置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上市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有关做法,建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挂牌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要及时掌握当地挂牌企业风险隐患等情况,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预案,确保风险可防可控。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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