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物价局,各市、县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精神,按照不低于20%的下调幅度,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根据检测项目和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检测机构在检测前要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加强内部收支管理。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监管,对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2.安徽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