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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商[201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27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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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安徽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出台多份文件,要求加强水资源费管理。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要求各地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我省水资源总量不足,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和水生态环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必须认真落实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实施生态安徽战略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作为建设节水型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举措,狠抓落实,严格管理,不留余地。
  二、严格征收标准制定权限
  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策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制定和调整。我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省水利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各地、各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出台水资源收费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缓征或减免政策。各地要对水资源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中央和省政策规定有抵触的,应按照谁出台谁纠正的原则进行修订或废止。
  三、完善水资源收费征收标准
  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3号)规定执行。其中,阜阳、淮北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阜阳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皖价商〔2012〕77号)、《关于调整淮北市城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2000〕372号)规定执行。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目前暂按下限执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规定,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四、分步推进水资源费调整目标
  为实现国家规定的我省在2015年底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不低于0.1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目标,省里将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禀赋状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城乡、行业用水的差别和特点,制定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按照分步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实施。具体调整计划、实施时间另文下达。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一)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和停征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以权谋私的,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水资源收费单位要严格计量用水管理,2015年底前,全省用水单位应安装计量设施,做到计量收费。无计量设施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坚决杜绝无证取水、无计量设施收费情况的发生。各地要制定用水计划和定额。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严格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163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水 利 厅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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