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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4]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7
实施时间: 2014-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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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请重新审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交财函[2013]637号)悉。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38号)即将到期,经研究,同意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理论考试每人48元(其中考试费4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8元);应用能力考核每人110元(其中考试费10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10元)。
  (二)对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参加补考的考生,首次补考免收考试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按考试费的50%收取。补考免收考务费。
  二、本文核定的收费含发证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收费单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按规定的程序和分成比例分别划缴省、市级国库。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申报核准。
  省 物 价 局 省财 政 厅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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