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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社会保障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3]34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17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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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请设立省统一发行的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和临时社会保障卡押金收费标准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苏人社函[2013]395号)收悉。
  依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1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和临时社会保障卡押金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和有关规定,面向全省参保对象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卡)时,首次发卡免费;因持卡人卡丢失或损坏补(换)卡的,可收取工本费20元/张;补(换)卡期间,持卡人急需使用卡办理临时卡的,可收取押金10元/张。临时卡退卡时不影响继续使用的,退还押金。未退卡或卡损坏影响继续使用的,押金不予退还。
  卡有质量问题、功能扩展、个人信息变更、参保关系接续等情形发生的,免费更换;持卡人死亡、出国定居、跨省转移等情况发生的,免费销卡。
  二、补(换)卡工本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5050其他缴入国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予退还的临时卡押金视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落实收费公示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三、各地原发行的各类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地方卡)补(换)卡工本费和临时卡押金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替代地方卡后,持有地方卡的持卡人,可免费换领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试行期两年,省内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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