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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上海国有跨国公司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3-1
失效时间: 2019-2-28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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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外办、市金融办、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上海国有跨国公司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上海国有跨国公司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本市国有企业积极“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上海国有跨国公司,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主力军和领头羊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培育上海国有跨国公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意义
  “走出去”是上海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本市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竞争新形势、形成竞争新优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国有经济升级转型的现实需要。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做优做强、做专做精,必须依靠“走出去”,发挥上海企业良好国际声誉的优势,着眼全球资源配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为本市加快形成以国际化企业为主体的对外开放新局面、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引导和鼓励本市国有企业抓住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格局变革和国际产业重组,进一步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实施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战略,不断增强本市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三)总体目标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拓展能力、资源配置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运营能力的上海国有跨国公司。其中,5-8家达到商务部中国非金融类跨国公司100强入围标准的跨国公司(按照当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境外企业资产总额和境外企业销售收入三个指标确定),8-10家境外资产和营销额占比较高的跨国经营企业。
  二、加强宏观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
  (一)定期发布境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和产业指引
  引导企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合作区域和领域,力求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不断提高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制定培育国有跨国公司战略规划
  加强宏观指导,制定《上海市培育本市国有跨国公司战略规划》,明确未来几年培育本市国有跨国公司的总体目标、投资导向、主要举措等,并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竞争类企业制定跨国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在涉及跨国业务时,可提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三、培育跨国经营主体,促进“走出去”企业做强做专
  (一)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制度
  以企业集团的跨国指数、当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境外企业资产总额、境外企业销售收入等指标为标准,结合企业集团的跨国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经综合评价后,提出本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由市国资监管机构等予以重点支持。根据企业集团跨国发展的情况,对重点培育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
  引导企业加快形成和完善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组织架构和跨国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境外分支机构的治理和监管。按照中央和本市企业境外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过程监控和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运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国有企业及各种所有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保险等各类避险工具和措施,对国有企业中已实施风险防范措施但仍发生损失的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经后评价等认定后予以核销。
  (三)建立境外项目后评价机制
  成立由社会专业中介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项目后评价委员会,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和运用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审查后,出具综合性评价报告,该报告可以作为免责或追责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健全“走出去”动态监测体系
  由市有关部门定期反馈沟通,市国资监管机构发布年度国有企业跨国指数,形成国有企业年度境外投资发展报告和年度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建立境外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制度,掌握境外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和人员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五)完善“走出去”考核办法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认定的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可以设3—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该项目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单列。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立足产业和技术转型升级,对并购境外研发中心、营销网络等创新资源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办法,经认定后在考核中视同利润。定期评价企业跨国发展情况,评价结果逐步在企业董事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
  (六)建立跨国经营和管理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引导企业制定多种形式、系统化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制定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企业自身特点的薪酬制度,积极培养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吸引全球人才。支持企业对长期驻外特别是在条件差、风险高的国家工作的人员,或对推动境外项目成功实施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将驻外工作经历作为企业内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重要考察依据之一,以提高企业外派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改善政策与服务环境,加大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
  (一)简化境外投资合作核准手续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进一步简化投资合作核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行备案制。本市境外投资核准部门根据国家对境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企业境外投资的新情况、新形势和实际需求,简化审核程序,尽快向登记备案制过渡,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二)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提供便利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简化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提供便利。对市国资监管机构党委管理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逐步实行报备制度。已列入本市国有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办“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有效”任务批件和港澳一年或半年内多次往返通行证,鼓励这些企业申请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即“APEC商务旅行卡”)。
  (三)加大专项资金引导扶持力度
  发挥中央和本市“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聚焦重点,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和鼓励本市国有企业与本市注册的各种所有制、隶属关系的企业,通过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联手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鼓励各类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法律、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关系、产品认证、境外救援等专业服务。
  探索运用国资收益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重点支持列入上海国有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和布局。
  (四)加强对“走出去”项目的外汇金融支持
  鼓励本市国有企业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大中型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条件,争取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探索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或参与“走出去”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控股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探索建立境外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平台模式,推动境外企业资金融通等资本运作业务。支持被列入上海国有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积极参与外汇管理创新试点,为企业优化境内外资金配置、增强全球资源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创造更好的环境。鼓励本市银行、信保等金融单位积极“走出去”,发展境外业务,提升对国有企业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境内外金融服务能力。
  (五)打造全方位“走出去”服务平台
  建立国有企业联手“走出去”协调服务体系,完善“服务企业、联动发展”直通车平台,形成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组团式“走出去”的优势互补、联动发展机制。
  发挥上海国际化服务机构集聚的优势,聚合在沪有实力的国际投资咨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金融、保险、境外安全救援等机构,成立“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业服务联盟”,加强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国有企业及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延伸服务。
  以本市专业人力资源企业为平台,积极发挥国内外优秀的人力资源公司的作用,打造“走出去”专业人才库,采取国际猎头选聘、人才租赁、人才交流、人才实训等方式,大力培养和引进跨国经营和管理等多方面人才;探索引入境外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跨国人才选聘、管理和奖惩制度。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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