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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4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201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6
实施时间: 2014-1-6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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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各级工商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但制约农资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销售假劣农资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为促进全年粮食丰收和农民增收打下坚实的基础,现就开展2014年红盾护农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整治,为农业生产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一)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市场主体实现“宽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采取措施切实“严管”,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各级工商机关要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应对,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形成部门协调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主体自治的农资市场监管新格局。
  一是厘清职能边界,认真履行农资市场监管职责。工商机关作为农资市场监管部门之一,要坚持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监管思路,依据《农业法》、《种子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研究和厘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职能边界,避免疏于履职或越位履职。
  二是积极应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农资市场环境。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必然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农资市场环境趋于复杂。要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发挥红盾护农联系点和基层维权网络的作用,加大对不法游商的打击力度。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清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一照多点、非法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确保主体资格合法。同时,支持和鼓励信用好的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社等直接到乡间设立经营网点,提高放心优质农资商品的覆盖面。
  三是强化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积极健全完善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以“经济户口”为基础,整合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案件查处和消费者投诉等相关信息,完善农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积极发挥其对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约束作用,引导农资经营主体守法经营。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农资打假工作,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证农业丰收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护农民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践行党的宗旨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要抓住农资市场监管的重点和关键,在集中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
  一是开展查处侵犯品种权销售假劣种子专项整治。近年来,种子市场中套牌经营销售假劣种子日渐突出,严重挫伤了育种创新积极性,任其蔓延将阻碍我国种业健康持续发展,危及国家粮食安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农种发〔2013〕5号)的有关要求,遵循“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职能配合农业部门,以玉米、水稻为重点品种,重点整顿规范种子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销售假劣种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开展规范化肥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化肥是农作物的粮食,对发展生态农业,改善农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化肥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假劣化肥是制约化肥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2014年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规范监管,对化肥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查处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销售“傍名牌”化肥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场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化肥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狠抓大要案件查处。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大案件查处的力度,更加注重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工作。同时,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大销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将个案查处与行业规范紧密地结合起来,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要积极探索农资市场“严管”手段,努力构建以经营行为规范,农资商品质量合格为日常监管目标的执法机制。
  一是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在继续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进货台账、质量承诺等可追溯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农资经营主体和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诚信经营意识,积极建立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的预警防范机制、问题发现机制和依法查处机制。
  二是强化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的效能。以消费者投诉举报突出、新闻媒体曝光和查办案件需要的农资商品作为质量监测的重点,对以上农资商品质量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监测,把有限的监测经费用到所需之处,提高质量监测效能,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三是建立农资市场问题分析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农资经营隐患和问题,加以分析处理,加强对农资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监管规律研究,明确监管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整治,逐步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将坑农害农的违法经营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扎实有序,继续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要充分认识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是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宽进严管”的重要措施之一,要继续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管软件的完善和应用。
  (一)切实抓好数据建设。完整准确的数据体系是认真做好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和关键。要坚持抓好数据质量建设,不断优化数据资源,加强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定期进行冗余数据的甄别和清理,确保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要以统一的数据标准为前提,大力推进数据交换和共享,逐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数据库,最终形成信息共享、上下互通、业务互联、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农资市场监管信息资源库。要严格遵守总局关于相关数据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农资经营主体、农资商品和农资案件等数据。总局市场司、信息中心将适时开展农资市场监管数据质量检查,通报各地数据报送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为进一步分析运用和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夯实基础。
  (二)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应用水平。要切实将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与农资市场监管紧密融合,充分发挥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的作用。通过该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整合农资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农资商品质量检测和经营行为规范等监管信息,深入开展对农资市场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科学分析、局势研判,为政策制定、任务发布和开展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加大可追溯监管力度,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三、高度重视,确保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和各项工作部署,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特点认真研究当地农资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把握重点,谋划措施,切实做好2014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法律法规和农业知识的宣传力度,向农民群众宣传农业科普知识、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农资消费维权常识,更加重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要加强与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与各部门互通信息,努力形成执法合力,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自律的积极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四)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工商部门特别是省级工商局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总局将适时对红盾护农和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行指导,针对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和遇到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工商总局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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