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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字[2013]17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9-25
实施时间: 2013-9-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1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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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服务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金融服务业
  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构建功能健全、服务高效、分工合理、竞争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更趋完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构建网络设施配套衔接、技术装备先进适用、运输服务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体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呼铁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现代物流业
  物流业信息化、智能化和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重点行业物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质监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呼铁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高技术服务业
  “十二五”时期,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8%以上,建设若干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基本形成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政策体系,推动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做大做强,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科技厅、教育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五)设计咨询
  设计咨询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专业人才素质明显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设计咨询机构数量大幅上升,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领军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设计咨询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六)科技服务业
  科技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产业实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服务企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技服务产业基地和集聚区,科技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七)商务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竞争力明显增强,结构明显优化,国内外市场份额明显提高,市场秩序、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财政厅、商务厅、地税局、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八)电子商务
  基本健全电子商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大型企业供应链网络化协同能力和重要行业龙头企业全球化商务协同能力,营造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务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工商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九)工程咨询服务业
  工程咨询服务业产业化、市场化步伐明显加快,行业规模显著扩大,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行业立法逐步完善,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惯例、拥有较高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工程咨询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十)人力资源服务业
  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的能力明显提升,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节能环保服务业
  “十二五”时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长30%。到2015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
  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壮大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创建一批优质品牌,不断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服务业
  传统商贸服务业改造升级步伐加快,商贸流通业多业态、多形式发展,商业设施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城市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农村牧区商业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建立现代化商贸服务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文化产业
  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为将其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奠定坚实基础。(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三)旅游业
  旅游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自治区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健康服务业
  基本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构建集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健康保险等服务内容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产业体系。(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法律服务业
  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较为成熟的法律服务制度体系。(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家庭服务业
  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明显增加,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初步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家庭服务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七)体育产业
  体育产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创建一批充满活力的体育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逐步打造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和重大赛事品牌。(自治区体育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养老服务业
  养老服务业规模显著扩大,社会化养老覆盖率明显提高,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老有所养。到2015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量达30张。(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九)房地产业
  房地产和土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明显增强,社会公信力明显提高,建筑节能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提升农村牧区服务业水平
  以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牧业现代化、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为重点,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协同推进城镇化和农村牧区发展,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加快发展农村牧区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牧区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农村牧区服务业水平尽快上一个新台阶。(自治区农牧业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质监局、旅游局、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四、扩大服务业开放
  统筹国内服务业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完善更加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服务贸易规则制定,深入推进与周边国家的服务业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服务业国际合作与竞争。(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改革完善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
  (一)深化服务业改革
  1.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完善服务业外资准入和经营的法规规章,积极探索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凡是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建立平等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服务业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依托产业园区、城市功能区和特色区域,建设一批服务业发展示范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深化电信、铁路等服务行业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逐步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制。推进虚拟运营服务对民间资本开放,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的规范和引导。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加快推动现行空域管理和使用方式的转变,推进低空空域开放,优化繁忙地区航路航线结构,提高空域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完善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制度。开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试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呼铁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
  5.对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体育、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行业和领域中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全面推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和重点新闻网站转企改制。积极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推动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准入范围,大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执业环境。推动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推进竞技体育制度改革,有条件的竞技体育项目逐步实现市场化,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化道路。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高技术服务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体育局、科技厅、工商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6.加快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服务行业和关键服务领域集中,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服务业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有大型服务业企业要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有必要保持国有独资的国有大型服务业企业要加快公司制改革,完善国有大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治区国资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7.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电信、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市政等行业,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改善发展环境,大力发展中小服务业企业。鼓励企业分离非核心业务,提高服务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规范转制程序,完善过渡政策,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自治区编办、党委宣传部、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
  9.加快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开展改革试点,大力发展经营性社会服务业。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加快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开展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改革试点,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资金支持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培育扶持政策,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继续推进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国有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分类制定改革指导意见,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发展服务外包,推进营利性后勤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后勤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多元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着眼于体制突破和机制完善,着眼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着眼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将其作为破解制约服务业发展难题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鼓励试点区域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通过试点,不断提高对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创新政策支持
  1.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健全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服务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拓宽金融机构对服务业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及担保的种类和范围。引导投融资机构扩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业务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海关,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发展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积极推进服务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兴服务业项目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4.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政府制定价格为辅的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实行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纠正在服务业领域自行出台的歧视性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财政支持融资性担保、创业投资等经济手段,支持服务业发展。加大服务业综合性研究经费和人才培训投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增加政府采购服务产品的类别和数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推进服务业质量体系建设。加快交通运输、金融、信息、商务、旅游、体育、节能环保等领域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试点,引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大力支持服务业品牌创建,积极推进营销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商标、名称、版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促进品牌建设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体系。(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建立国家商品条码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扩大征信系统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六、规划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业工作体系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定期公布自治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夯实发展基础
  1.紧紧围绕服务业发展需求,加强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工作,建立健全重要支撑体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服务业发展相关学科专业,强化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强服务业综合性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发展服务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负责)
  2.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创新体系,开展服务业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研究,提高服务业创新能力。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服务业标准贯彻实施,扩大服务业标准化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整体水平。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协同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坚持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提升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自治区科技厅、质监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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