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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3]1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2-2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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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支持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对接类
  (一)加大对"五个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和沿边经济带"的支持力度。
  1.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大对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新兴产业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的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
  2.有效甄别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批量向金融机构推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支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商务厅、科技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负责)
  (三)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
  3.梳理重点在建工程项目,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对接。(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4.研究推进保险资金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拓宽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四)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
  5.明确产能过剩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标准,定期发布继续支持的企业名单,协调支持金融机构继续对该类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6.梳理实施产能整合的重点行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定向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五)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7.有效开展银企对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六)积极满足居民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
  8.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和推广有效的消费金融业务模式,满足居民在教育、旅游等领域的信贷需求。(自治区商务厅、金融办、旅游局、教育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七)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9.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短期外债指标和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指标,通过境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为境内中资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国内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八)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1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1.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负责)
  1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负责)
  (九)允许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13.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在充分尊重各方股东意愿的前提下,探索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十)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
  14.争取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十一)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15.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准)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责任,针对涉及金融风险的行业开展风险排查工作,逐步完善监管方式,促进规范发展。(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16.建立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检法、企业所属旗县(市、区)的多方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防控。(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二、政策完善类
  (一)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17.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对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工作要求。(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18.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三)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19.继续推进政府出资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0.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政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0.5%-1%给予风险补偿。(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1.综合运用免费培训、减免税政策、奖励补助和专项扶持等多种扶持方式,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地税局负责)
  (四)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2.研究相关措施,提升内蒙古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3.建设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自治区、盟市、产业集聚区联动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加大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24.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对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自治区农牧业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25.加强农牧业生产政策性保险体系建设,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金融办,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
  26.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特别是小微企业短期险覆盖面。(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七)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7.积极推进科技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28.积极争取列入商务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试点,加大对小型微型贸易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金融办,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三、改革创新类
  (一)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探索发行优先股。
  29.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发行优先股的政策动态,探索发行优先股,满足实施产能整合企业的资金需求。(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国资委负责)
  (二)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30.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运作。(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三)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31.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使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负责)
  (四)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
  32.积极跟进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标准的政策动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
  33.积极配合开展政策研究,探索设立境内外并购投资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34.促进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六)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
  35.积极推动铁合金、动力煤等自治区优势资源成为期货交易品种,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企业重组改造,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36.积极配合开展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的政策研究,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参与农村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八)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
  37.积极配合开展政策研究,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探索银行不良贷款转让的常规化路径。(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负责对本分工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与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分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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