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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4]1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0
实施时间: 2014-1-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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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流通业发展水平低,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对第一、第二产业发展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现就深化我区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扣科学发展、富民强区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立足国家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围绕提高流通效率、方便城乡群众生活、保障市场运行和商品质量、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居民消费,进一步夯实产业基础,壮大市场主体,创新流通方式,有效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6500亿元,流通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4%以上。到202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13000亿元,流通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8%,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显著增强。
  具体目标:
  ——形成3—5个商业功能齐全、民族特色鲜明的区域性商业中心;建设5—10个以服务煤炭、冶金、建材、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大型集散地生产资料市场和依托绒毛、皮毛、皮革等资源的消费品专业市场;建设改造一批农畜产品交易中心,使我区流通网络进一步健全,商业网点布局更加合理,流通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流通效率明显提高,流通成本显著降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建成。
  ——培育跨盟市经营的大型连锁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配送中心,力争使我区大型连锁超市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左右。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重要流通方式,流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流通产业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农畜产品流通主体,使我区名优特绿色农畜产品优势产区的农畜产品流通主体竞争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网络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农畜产品在区内外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
  ——流通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更加顺畅,综合保障更加有力,市场运行更加平稳规范,居民消费更加便捷安全。
  二、科学统筹流通产业协调发展
  (三)构建地区特色鲜明的流通产业发展格局。按照国家对我区的战略定位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积极发挥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建设产地型能源、有色金属、特色农畜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推进东部地区优势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结合国家“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格局定位,提高呼、包、鄂城市商业功能,建设民族特色鲜明的区域性商业中心,发展便民利民商业服务网络,加速形成流通引导生产、扩大消费、惠及民生的先行示范区。加强东西部区域协调发展,引导流通资源跨区域整合。支持呼和浩特市建设区域流通中心城市,发展民族贸易;支持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突出地域特色和资源优势,打造特色优势商品流通枢纽城市,提升商品集散功能。
  (四)建立城乡一体的流通服务网络。在城区重点改造提升城区商业中心,引导商业网点合理布局、适度集聚,形成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和较强辐射能力的消费中心。加强城市专业市场和物流园区的整合优化与改造提升,引导大型专业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在郊区集聚发展。在社区加强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生活圈建设,重点开展社区商业便民工程、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建设。对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社区建立便利店、菜市场(店)、早餐店、再生资源回收点、家政服务站等社区生活服务业态给予政策支持,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在苏木乡镇重点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服务中心。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牧区市场延伸,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继续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扩大农村牧区连锁超市覆盖面,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培育农村牧区现代流通骨干力量。引导农村牧区商业网点拓展经营领域,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图书、烟草、通信等多元化经营和服务,拓展农畜产品购销、废旧商品回收等业务,畅通农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
  (五)推动流通产业与农业、工业融合发展。开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示范推广工作,从肉、菜、粮油、马铃薯、食用菌等不同领域遴选并重点培育10户左右一体化经营自治区级示范企业,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建设一批优势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高端农副产品深加工基地、外贸出口基地和绿色品牌生产基地,打造集生产、加工、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和营销配送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促进我区优势农副产品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加速推进制造业与流通业两业联动,引导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资本、信息融合,向制造业的采购、配送、销售等环节渗透,提升流通业为制造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引导流通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内外贸企业融合和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营销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以开放促进流通产业的发展。支持自治区内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店设场,建立营销网络和网络设施,带动区内商品出口。整合会展资源,完善管理机制,依托工业、农畜产品和服务领域名优、特色产品产销地优势,培育、打造一批政府引导、市场认可、专业运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品牌展会。拓展区内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对外贸易功能,提升中国二连浩特中蒙经贸合作洽谈会、中国(满洲里)北方国家科技博览会、蒙港经贸合作周、蒙粤科技活动周、中国北方农业科技成果博览会、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中国薯都内蒙古乌兰察布马铃薯展洽会等重要展会对国际国内市场的辐射作用。选择2—3个口岸城市,建设内外贸一体化的特色边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物流配送基地和跨境物流通道。
  三、加快建立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七)加快建设农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按照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农畜产品主产区,打造少环节、低成本、有保障的产地农畜产品流通链条,促进农畜产品外销;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农畜产品主销区,构建区域中心市场、城区市场、社区(县乡)终端市场3个层级的农畜产品流通网络,保障销区便民;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活畜主产区发展大型专业市场,实现优势对接;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口岸城市,建设面向俄罗斯远东市场、蒙古国市场的农畜产品口岸集配中心、中转基地和专业市场,扩大境外销售。引导企业在区外设立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展示销售网点,构建我区绿色农畜产品输出平台。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批零对接等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促进直供直销。重点支持建设改造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郊区大型农畜产品批发市场、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示范店、大型农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培育一批规模化经营的蔬菜水果批发商。加强生鲜农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以全区12个盟市为支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零售终端为网络,顺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农畜产品流通体系。
  (八)加强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建立生产资料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引导从事煤炭、钢材、有色金属、建材、农机、木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流通的龙头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流通方式延伸产业链、完善服务链,吸收中小企业加盟,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连锁经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物流配送网络。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网络覆盖广、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支持建设集交易、展示、仓储、加工、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基地,逐步形成集原材料采购加工、配送销售、技术金融服务为一体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九)完善工业消费品流通体系。以城市商业中心为主导,以社区和苏木乡镇超市、便利店为基础,以商品交易市场为特色,积极推动工业消费品市场建设,逐步形成渠道多样、业态丰富、功能完善、城乡畅通的工业消费品现代市场体系。支持大型批发市场创新经营模式,完善仓储、配送等配套设施,提升市场展览展示、信息集散、价格形成、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推动有条件的市场向上下游延伸,更好地发挥对产业集群的带动作用;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仓储会员店、工厂直营店、连锁便利店、无店铺经营等新型业态,加快形成差异化、便利化、多元化的零售网络体系;支持流通企业与品牌生产企业紧密合作,积极培育总代理商、总经销商,减少代理层级,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十)加快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机制。按照规划引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建设居民废旧商品回收网点,畅通生产企业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渠道,特别要加强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弃节能灯等重点废旧商品的回收。率先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覆盖机关各部门办公区的废旧物品回收体系。按照城区每2000户、其他城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点,每个社区、苏木乡镇设置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回收点,培育覆盖全区12个盟市的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及加工再利用园区,初步建立起符合城乡规划,“废品回收点+废品分拣中心+废品回收基地+集散市场”的废旧商品回收网络体系,到2015年年底,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力争达到70%左右。
  四、积极创新流通方式
  (十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电子商务应用体系建设,支持传统流通企业依托线下资源,实现线上线下优势互补和协同应用。重点实施电子商务应用进传统流通企业(百货、超市、餐饮)、进市场(专业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进社区(小区网点、便利店)、进农村牧区(农畜产品、农家店)、进园区(物流园区、开发区)、进中小微企业“六进工程”。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依托农畜产品、煤炭、稀土、矿产品、绒毛、新材料、装备制造等行业资源,建设行业电子商务平台。重点建设10个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和行业电子商务平台、10家以上特色产业门户网站,发展100家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快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培育和认定一批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鼓励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探索成功的运作模式和新型服务模式,为快速聚集电子商务产业链和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电子商务服务创造条件,为带动关联企业电子商务协同发展提供借鉴和范例。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依托现有开发区、物流园区、云计算基地,通过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网络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与政策支持等多功能、多业态于一体的电子商务集聚区。重点推进内蒙古电子商务园区、赤峰市电子商务基地、呼和浩特市金海电子商务基地、内蒙古商网羊绒馆和特色农畜产品馆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和结算、物流、分拨中心,打造流通产业核心增长极。加快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以及安全认证、电子支付、仓储物流、标准体系、信用服务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鼓励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链条。发挥服务外包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作用,构建电子商务信息监测体系。
  (十二)加快发展连锁经营。促进连锁经营快速协调发展,扶持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积极引导投资主体多元化、规模大、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连锁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向多业态延伸,提高流通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按照“鼓励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扶持发展自愿连锁”的原则,支持以民生为导向的连锁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其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和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提高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供应链和物流配送管理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三)积极发展物流配送。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引导传统物流企业改造升级,鼓励中小物流企业通过联盟、联合、兼并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提高物流配送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积极支持连锁企业、批发代理、工业企业、中小企业联盟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并面向社会提供配送服务,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业性并存的多层次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城际配送、城市配送、农村牧区配送的有效衔接,推广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规范货物装卸场站建设和作业标准。交通运输、公安、城管、市政等部门要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城市物流配送管理办法,有效解决城市配送车辆“行路难”、“停靠难”、“卸货难”等问题。
  (十四)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流通产业的战略任务,加强规划引导,推动营销网、物流网、信息网的有机融合。加快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引导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仓储、采购、运输、订单等环节的管理水平。支持旗县(市、区)开展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提升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加快商务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力争通过5年努力,建立覆盖全区的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五、增强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五)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积极培育“双十亿”骨干企业。到“十二五”末,全区培育10户左右年销售额超十亿元的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和10户左右年销售额超十亿元的大型零售企业,新增500户左右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引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联合发布全区流通企业、连锁企业、商品交易市场50强榜单,并加大对上榜企业的扶持力度。对通过参股、控股、并购、品牌输出、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流通资源、开展强强联合、低成本扩张和跨区域发展的流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主业突出的大型流通企业。
  (十六)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研究对中小流通企业在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产业升级、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措施办法,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凡与大型企业建立协作配套关系或开展连锁经营的中小流通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和发展连锁经营的优惠政策。
  六、加强市场供应和调控
  (十七)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完善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直报系统,引导样本企业改善信息报送条件,增强样本代表性,提高信息资源使用效率。积极整合信息资源,扩大监测范围,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数据采集、运行分析、市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发挥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作用,建立健全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预测预警体系,提升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功能。
  (十八)提高保障调控能力。建立自治区级牛、羊肉专项储备,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适当扩大肉类、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百万人以上人口的城市要落实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建立大宗农畜产品商业收储机制,调节鲜活农畜产品上市时间,防止集中上市导致“卖难”现象的发生,保证农畜产品生产淡季市场供应,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全区市场应急投放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应急调控反应机制,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能力,维护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十九)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商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形成覆盖所有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支持开展肉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建立健全肉类、蔬菜、酒类等商品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加大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畜禽屠宰、酒类流通等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披露制度,推动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
  七、强化政策支持
  (二十)科学编制流通规划。完善自治区流通领域相关行业规划,提升规划的执行力、约束力。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科学制订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苏木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充分考虑流通网络建设需求,征求同级商务部门意见,做好与流通领域各行业规划的衔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人民政府应出资购买或租赁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商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
  (二十一)落实支持流通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各地区要加强流通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年度土地供应中适当增加流通产业发展用地,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重点支持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社区菜市场和便民服务网点等流通基础设施用地。对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对符合规划并对经济具有推动作用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优先安排物流用地。利用工业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现代物流、农贸市场、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等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权使用转让或租赁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依法加强流通用地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擅自调整用地规划,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扶持资金的同时,增加自治区各级财政对流通业的投入。要逐步增加自治区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流通业发展指导目录》,对列入其中的流通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给予资金支持。重点支持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商务示范工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支撑与配套服务业、小微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盟市要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要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政策效果。
  (二十三)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市场,促进银行卡在流通业中的使用。创新金融产品,改进信贷管理,发展符合流通产业特点的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积极开展动产、应收账款、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促进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加快建设适应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的支付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债券、短期债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使用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拓宽非现金支付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步扩大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发挥对小微流通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动。加强银企合作,推进政府部门、地区与金融领域的战略合作。
  (二十四)积极落实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按照相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型微利流通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流通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国家鼓励类流通产业项目按照规定暂减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
  (二十五)降低流通环节费用。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认真落实对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鼓励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完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运行管理,积极为鲜活农畜产品配送车辆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取消鲜活农畜产品进城时间限制。规范农畜产品市场收费,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超市收取的经营权承包费或摊位(进场)费要公布参考收费标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商业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应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合表户电价标准执行。加大对涉及流通产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流通产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十六)多渠道增加对流通产业的投入。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增加对流通业的投入。加大流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引导社会闲置资源投向流通业,鼓励大型工业企业和上市公司进入流通领域。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境内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体制。
  八、优化流通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七)健全流通领域法规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流通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牲畜屠宰管理办法》,完善生产资料、再生资源、成品油、典当拍卖等重点行业管理及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流通领域立法步伐。规范、精简流通领域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合理降低流通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推行电子政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推进流通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自治区流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国家和自治区流通标准制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重点围绕商贸服务、生产性服务、居民服务等领域出台地方性标准。
  (二十八)加强信息统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流通费用统计制度、指标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将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兴流通业纳入统计范围。健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
  (二十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自治区流通领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引导协会收集行业信息、参与政策研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监督、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协会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咨询及人才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商业网点设置、产业损害调查、引导行业发展、政府与企业间桥梁搭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流通领域理论问题的基础性、系统性、长期性和前瞻性研究,要加强政府部门与学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通过专家库的形式强化对流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为决策咨询提供服务。
  (三十)完善机构建设。各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流通管理部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建立与现代流通体系相适应的流通管理模式。健全基层商贸流通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各级编制管理、财政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确定、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完善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制度,建立覆盖全区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对1231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予以支持,力争到2015年旗县(市、区)覆盖面达到60%以上。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效开展执法工作。培养和引进流通专业人才,建立完善人才培训、激励约束和引进交流机制。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开展以盟市、旗县(市、区)流通管理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对象的系列培训,全面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成立由自治区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地税局、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国税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流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全面落实责任,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对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商,重视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十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把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科学确定考核内容、设定考核标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度协调、跟踪研判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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