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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图书馆非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3] 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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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的函》(晋文函[2012]22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省图书馆非基本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0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09]6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西省图书馆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前提下,为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和公共图书馆保护馆藏书籍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非基本服务并收费。
  二、非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特殊文献查阅保护费:阅览古籍书刊、珍贵文献资料等特种文献,按次/册收取查阅保护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2、借书押金:读者在省图书馆流通书库外借图书时,按50元/册收取押金。
  3、读者证遗失补办费:读者证初始办理免费,遗失补办时,每证收取购置、制作等工本费5元。
  4、借阅书刊、资料超期滞留费:借阅书刊时间为30日/次,到期可续借30日,到期不续或续后总时超过60日不还的,收取超期滞留费每日0.5元/册。
  5、图书遗失赔偿费:图书遗失应由读者购买相同图书赔付,并收取分编加工材料费2元/册,无法购买相同图书的,1970年前出版的按图书标定价格的10倍收取赔偿费;1971-1980年出版的按图书标定价格的5倍收取赔偿费;1981年以后出版的按图书标价的3倍收取赔偿费。
  图书污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按图书遗失赔偿。
  6、文献拍照、检索、复制等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图书馆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执行本批复的主体为山西省图书馆,其他相关单位未经省物价局核准不得收费。
  四、山西省图书馆要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本批复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前30个工作日,由收费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山西省图书馆特殊文献查阅保护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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