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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检[2013]1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22
实施时间: 2013-9-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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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景点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省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河北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出本辖区景点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公示方案。
  二、各地要在9月10日前召集各景点负责人及景点所在县物价局按照统一格式,分别制定出各个景点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在各景点售票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为维护“国庆”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的有序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局将在“国庆”前组织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附件:《河北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13年8月22日
  主题词:游览明码标价规定检查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省发改委
  抄送:省旅游局、各设区市、省直管市价检局(所)
  附件:
  河北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景点价格行为,保障旅游市场价格的有序竞争,促进我省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游人开放的经营性游览参观景点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旅游行业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游览参景观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的进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
  第五条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价格,并采用价目表、公示牌等方式明码标价。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必须同时使用中、英(或其他外文)明码标价。
  第六条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或捆绑搭售保险、商品等,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七条各景点必须印制面向不同参观者的普通门票、联票、月票、半价票、免费票等票据。各种票据都应在明显位置印刷价格,并同时标明票价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内容和使用方法。以在票面上加盖数字印章标示价格的门票或其他代用票一律视为无效。
  第八条公示内容:
  (一)景点名称;门票(普通门票、联票、月票、半价票等)价格及批准机关和文号,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门票之和;游览项目内容和方式;优惠票的优惠对象和幅度;法定的免票对象等内容。
  (二)优惠政策: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应按规定对儿童、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优惠。(1)对儿童、青少年: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对老年人: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老人实行半票。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3)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游览参观点享受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4)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件实行免票。一级、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游览参观点的缆车、代步电瓶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三)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上述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及时对外公布明示。
  (四)景点门票等价格实行淡旺季不同标准的,应当明示。
  (五)游览参观景区内的零售商品店、摊点等按照《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码标价。
  (六)经价权部门批准,景区内需另收费的服务,如:导游、缆车、代步电瓶车、游船等费用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七)景区内其他未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各地制定明码标价具体规定。
  (八)公示内容必须注明监制单位和12358举报电话。
  第九条各游览参观点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做好门票价格记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游览参观点的标价签、价目表,由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不得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
  第十一条各游览参观点不执行本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行。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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