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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13]3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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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不少群众反映驾驶员培训收费问题。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驾驶员培训由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培训费标准。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严禁提前散布涨价信息、搭车涨价、串通涨价、价格联盟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驾驶员报名、培训、考试、办证过程中可收取的费用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
  (二)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为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60号)规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
  (三)体检费,由体检机构在体检时向学员收取。体检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四)交通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组织安排学员考试或培训过程中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按补偿成本原则收取交通费。交通费收取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员接受服务。
  除上述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或其他相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报名、培训、考试、办证等各环节再向学员收取包括考场模拟训练费、看场费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合同,明确培训收费金额,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规定照章纳税。
  四、已缴纳培训费的学员,因学员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学时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学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学员的培训费。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费全额退还给学员。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学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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