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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价检发[2013]12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23
实施时间: 2013-12-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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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
  为巩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年活动”成果,促进商贸流通企业诚信合法经营,营造祥和有序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文件精神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商贸流通企业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12月下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这次专项行动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实施,10县(市)及平房区、阿城区、呼兰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商贸流通企业进行检查。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南岗区、香坊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除市局直查之外的其余商贸流通企业进行检查。力争在前期开展的“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年专项检查活动”基础上,再集中整治一批商贸流通企业的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行动以打击价格欺诈和规范明码标价为重点,主要检查商贸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消费等价格欺诈行为。具体的检查内容如下:
  (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
  3.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4.以降价或折扣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降价或折扣原因、起止时间、原价、折扣幅度等相关内容,或不能如实提供本次降价之前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关交易票据,纯粹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诱骗消费者购买的行为。
  5.采取价外返券、价外馈赠、积分返利、摇奖抽奖等方式开展有奖促销活动时,不公示参与有奖促销商品的范围、奖励办法、商品数量等具体内容的;使用欺骗性或诱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宣传促销的;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采取先提价再虚假降价、折扣或赠券进行促销,故意设置消费陷阱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6.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缺数量,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7.隐蔽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减少服务内容、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方式欺骗诱导消费的行为。
  8.预包装食品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12月中旬开始,2014年1月29日结束,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3年12月23日至12月27日)。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区、区域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参加检查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营造企业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氛围。
  (二)市本级及区、县(市)检查阶段(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8日)。市局直接检查的单位按照所列名单开展(详见附表);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查清是否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和价格欺诈等行为,并加强指导规范及整改落实。
  (三)督查阶段(2014年1月10日至1月20日)。市局采取“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必检企业进行“督查、复查、抽查”,督促和推动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市局部署全面认真完成此次专项行动任务。
  (四)总结处理阶段(2014年1月21日—1月29日)。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处罚;对直接进行处罚确有困难的,可移交市局进行处罚;对在市局督查、复查和抽查阶段发现的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企业,由市局统一处罚标准,直接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转,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权益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群众路线的重大举措。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意义,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努力形成市场价格监管合力。
  (二)认真检查,务求实效。各区、县(市)要把查处价格欺诈摆在突出的位置,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人员配备,加强工作保障,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区域)检查工作,履行好市场价格监管职责,并于12月30日前将本级专项检查行动方案和必检企业名单报市局。
  在区、县(市)按照部署要求时限完成本辖区检查后,市局将对各区、县(市)开展督查工作。对于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未下达检查通知书的必检单位视为未检单位,由市局随机选取一定比例进行直查;对于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已下达检查通知书但未查出违法违规问题的必检单位,由市局随机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于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查出违法违规问题的必检单位,由市局随机选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政策宣传、提醒告诫、指导服务等措施,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自我约束和规范,做到市场价格监管“关口前移”,尽可能把价格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要通过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等手段,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主动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大力宣传《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扩大社会影响,向社会展示价格执法力度,树立执法威信和良好形象。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管,防范行业串通、操纵价格等价格垄断行为发生。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检查方式方法,通过召开案例分析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交流市场价格监管执法实践经验,不断把市场价格监管引向深入。
  检查阶段结束后,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专题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和一个以上典型案件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邹禹
  联系电话:0451-84648697
  电子信箱: wjjfzjd@
  附: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直查企业名单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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