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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与省直部门建立直通车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3]9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1-12
实施时间: 2013-11-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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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管理体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验区与省直部门建立直通车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构建高效率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实现实验区管委会对实验区空间管理全覆盖、机构设置全职能,赋予实验区省辖市一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发展活力,努力把实验区建设成为全国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为中原经济区乃至中西部地区开放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先行先试、依法探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大胆改革、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实验区与省直部门建立直通车制度。
  ———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根据实验区发展需要,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已形成共识的方面率先直通,对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等问题认真研究,在实践中总结,在运行中完善。
  ———统筹兼顾、精简高效。妥善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充分调动省、省辖市和实验区三级积极性,坚持权责统一,统筹运作,有序推进,逐步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直通事项和主要内容
  (一)规划直接上报。实验区总体规划由郑州市会同开封市统一编制,直接报省审批。
  (二)统计直接报送。省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规、制度,提供、发布分地区统计资料时,将实验区统计单列,并以“其中”方式列出实验区涉及郑州市和开封市的相应指标;省统计部门负责数据管理、审核和发布。在具体推进中,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第一步,建立以生产总值、工业、投资、贸易、财政、招商引资、外贸等为主体的统计数据体系;第二步,逐步完善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科技进步、文明和谐等方面的统计制度,形成健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
  (三)项目直接申报。实验区需要经过省辖市有关部门向省直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优惠政策性贷款项目、国家和省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以及使用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实验区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或转报,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实验区,抄送省辖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经省辖市有关部门向省上报的,经实验区审查后,由省辖市有关部门直接报送。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审批范围,不需要省、省辖市两级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由实验区自行审批、核准或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四)财政补助直接申报。实验区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上报省财政,抄送省辖市有关部门备案。省财政安排给实验区的专项补助和债券资金,直接下达到实验区,抄送省辖市有关部门备案。
  (五)用地直接报批。参照郑东新区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办法,建立实验区建设用地手续报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六)价格收费直接报批。实验区享有与省辖市等同的价格制定、调整和收费管理权限,需要审批的各类价格和收费直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批,抄送省辖市有关部门备案。
  (七)证照直接发放和直接报批。实验区直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核发省辖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需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证照,由实验区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报批。
  (八)政策直接享有。实验区享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委托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行的管理权限。国家和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方面新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新确定的管理权限划分,凡省辖市享有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验区均直接享有。
  (九)信息直接获得。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发放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直接通知或发至实验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直通车制度由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省、省辖市有关部门和实验区要把建立直通车制度作为近期重点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分工,强力推进落实。
  (二)加快制度实施。自2013年12月1日起,直通车制度正式实施。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辖市,建立健全运行机制,确保按照既定时间节点运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验区的业务指导,主动做好与实验区的衔接工作,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报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实验区要积极对接省、省辖市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工作流程,提高业务工作水平,确保工作有序衔接、扎实推进。
  (三)理顺条块关系。省工商、地税、质监等部门要在实验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国税、金融、电信等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验区的发展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直通车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与省直部门直通事项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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