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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济政字[2014]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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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严控楼堂馆所建设,确保政府投资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
  (一)管理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管理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发展建设规划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并根据政府财力等情况确定投资规模。
  2.坚持规范运作。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禁止违规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
  3.坚持项目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等,提出投资项目初步方案,履行有关程序后由市发改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明晰管理责任
  市发改部门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及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投资评审、资金监管、预决算审查和产权登记。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参与或组织审查政府投资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初步设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机关党政办公楼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权属登记和管理。市监察、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市发改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以投资补助、贴息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审查项目投资估算。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评估工作。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按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市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应先行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调增幅度超过10%(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投资估算额增加的情况除外)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把关。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印发之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相关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决制止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对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按规定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专家评审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四、完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一)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市发改部门于每年9月份部署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市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有关单位提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以及本部门掌握的资金总量,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并于本年度年底前分别报市发改、财政部门。两部门根据政府投资总量及相关投向情况,经联合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二)年度计划审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市发改部门统一下达或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专项投资项目计划。(三)年度计划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市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规范项目组织实施
  (一)规范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实行项目法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实行代理建设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程序交付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项目预算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执行,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地点和施工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审核批准。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一般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商请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项目招投标和监理。概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并经市财政部门评审。无概算批准文件和市财政评审意见不得进行招标。招标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
  项目竣工决算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和产权登记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如在当年11月底之前不能动工建设或没有进展的,市发改部门应商市财政部门调整该项目的政府资金,用于进度较快、急需资金的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调整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实行专账核算,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各类建设资金须存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账户,专款专用。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应当与财政性资金同步到位。
  (三)规范项目后续管理。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运营,市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
  六、落实监管措施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级要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与整治“四风”问题、转变工作作风紧密结合,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长效管理机制,注重从源头上严把审核关口,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二)严格建设程序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和改变建设标准、未依法组织招标、转移和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和咨询中介机构加强监管,在咨询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查工程预决算时弄虚作假或者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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